(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可以约定相应的误差幅度或者调整范围,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标明。商品房实际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上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实际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除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外,还应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和保修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伪劣或者国家禁止销售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牧业机械等农牧业生产资料,造成减产、绝收、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二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