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4修订)

  检测、鉴定费由提出检测、鉴定要求的一方先行支付。经检测、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检测、鉴定费由经营者承担;不属于质量问题的,由消费者承担;无法确认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有争议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二倍赔偿损失: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或者服务诱导的;
  (三)销售瑕疵商品不标明“处理品”、“残次品”字样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七)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他人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商品产地、厂名、厂址的商品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或者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利用邮购销售等方式收取预付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按前款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不免除其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有关费用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治疗期间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