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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4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5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农牧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牧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人格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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