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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运载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进入公路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承运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进入公路前,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制定通行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保障行驶安全。承运人应当承担对途经道路、桥梁等进行必要加固、改建和被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修复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可以在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坚持科学检测、超限运输车辆卸货放行的原则,规范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停车示意,主动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不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强行通过的,由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告知有关公安机关处理;故意使用车辆堵塞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拖移。
  第二十四条 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可分解物品的车辆,承运人应当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承运人提供超限运输卸载物品临时存放场所,或者协助联系分载车辆。卸载物品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保管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卸载物品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依法变卖,变卖款项扣除相关费用的余款,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超限运输蔬菜、畜禽、水产等鲜活农牧产品、油气化学危险品等物品的车辆,不实施卸载。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现场依法处理后放行,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驶,保护现场,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或者隔离栅、界桩外缘起,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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