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5日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领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路产。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交通部门进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州(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