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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机关的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根据上年度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3%设置机动金;根据当年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5%设置预备费。
  机动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预算支出中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开支;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五十四、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县、自治县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五十五、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不得自行制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
  五十六、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财政政策和财政贴息方面,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五十七、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五十八、增补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即:“自治州的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为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五十九、原条例第六章“民族关系”调整为第七章。
  六十、原条例第五十四条调整为第六十条。增补一条作为第六十条第二款,即:“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共同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做出贡献”。原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觉改革或摒弃陈规陋习,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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