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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十九、删去原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原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
  三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水利资源的开发建设,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水利水电事业”。增补二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即:“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矿藏资源。对可以由本州开发的矿藏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开发的原则,划定范围和地段,有计划地合理开采。禁止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自治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征收幅度内进行自主调整。”
  三十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增补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即:“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州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州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投资兴业。”
  三十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水利、能源、电信、邮政、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行以畜牧业为主,农牧结合,调整结构,发展农村牧区特色经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加快农村牧区的城镇化进程。”
  三十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把农村牧区小城镇建设成为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增补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即:“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土地、草原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和草原”。
  三十五、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商贸事业,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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