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原条例第一条
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前增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首府设在海晏县西海镇。”
三、删去第三条,第四条调整为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科教兴州,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的民族自治地方。”
四、原条例第五条调整为第四条。
五、增补一条作为第五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自治州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
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法制建设规划,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六、原条例第八条调整为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