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4修正)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机构,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和高原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普及卫生常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中藏蒙医药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加强中藏蒙医学的研究和应用,继承和发展中藏蒙医学遗产。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认真执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各民族的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协作。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自治州进行咨询或讲学,有计划地选派留学生和专业人员出国学习、进修和考察。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可以引进外资办学、办医。

第七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鼓励汉族干部职工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应当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能熟练使用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干部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帮助和扶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培养本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十条 自治州境内藏族、蒙古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可以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做好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