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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4修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办好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委托省内外高等院校开办黄南民族班,培养各民族专业人才。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逐步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国家规定,使自治州教育经费增长比例高于自治州财政正常收入的增长比例,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房舍、场地和设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或集资办学,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内藏族、蒙古族学生较多的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藏、蒙古语文教学,开设汉语、外国语课,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也可以实行定向招生。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各种途径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政治和业务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素质教育的推行培养合格的师资力量。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机构,重视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学技术投入,普及科学知识,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和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各级农牧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的建设,积极为农牧民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技术服务,为农村牧区培养科技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各民族科技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新。对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以藏学为中心的民族研究机构,开展对藏族、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经济、教育,宗教、历史、文学、艺术、民俗、人口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重点扶持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积极培养各民族文学艺术人才,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强化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音乐、舞蹈、戏曲、美术和民族民间文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组织民间艺人整理、研究“热贡艺术”,发展和弘扬以“热贡艺术”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事业,发挥“热贡艺术”在繁荣民族文化、促进经济建设以及加强对外交流中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民族文化遗产;重视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认真做好图书报刊发行和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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