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州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州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引导、鼓励外来资金投入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市场经济需求和民族贸易特点,改革商业体制,广辟流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促进生产,繁荣经济。加强市场规划和管理工作,努力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大力发展经济,尽快摆脱贫困状况。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物价管理,凡国家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依法管理。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充分发挥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历史文物、民族文化和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优势,重点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增加经济收入。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扩大就业渠道,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扶贫济困,敬老助残。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培育,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严格建设程序,依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完善招、投标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金融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青海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州的财政。
自治州的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返还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