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应当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使用本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法律文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蒙古、汉语言文字。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结合自治州的特点,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开发资源为依托,面向市场,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实施工业强州、科教兴州战略,提升传统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加速市场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土地、草原、森林、矿藏、水域和珍贵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破坏和浪费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耕地、草原和林地的使用权,鼓励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公正、互利的原则进行耕地、草原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耕地、草原和林地的使用权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变动。自治机关依法保护耕地、草原和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营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积极支持国家在本州开发资源,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自治州的经济权益,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安排好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农牧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特色经济,培育和发展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向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坚持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方针,大力发展草原畜牧业。农区发展以舍饲圈养为主要形式的农区畜牧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设施畜牧业,实行科学养畜,提高母畜和良种畜比例,加快牲畜周转,提高牲畜商品化程度,促进传统畜牧业向效益畜牧业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