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中藏蒙医药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加强中藏蒙医学的研究和应用,继承和发展中藏蒙医学遗产。”
五十八、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五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认真执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各民族的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五十九、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六十、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并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可以引进外资办学、办医。”
六十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并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鼓励汉族干部职工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应当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能熟练使用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干部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十二、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第六十九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帮助和扶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培养本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六十三、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条,并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做好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