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三十八、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大力发展经济,尽快摆脱贫困状况。”
三十九、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物价管理,凡国家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四十、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依法管理。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充分发挥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历史文物、民族文化和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优势,重点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增加经济收入。”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扩大就业渠道,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二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扶贫济困,敬老助残。”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培育,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严格建设程序,依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完善招、投标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十三、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州的财政。”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自治州的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返还的照顾。”
第三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四款为“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和预备费。”
四十四、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事业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的变更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州财政收支预算发生大的增减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后,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