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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二十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该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营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积极支持国家在本州开发资源。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自治州的经济权益,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安排好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二十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农牧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特色经济,培育和发展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向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二十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坚持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方针,大力发展草原畜牧业。农区发展以舍饲圈养为主要形式的农区畜牧业。”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设施畜牧业,实行科学养畜,提高母畜和良种畜比例,加快牲畜周转,提高牲畜商品化程度,促进传统畜牧业向效益畜牧业转变。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立草为业,增加对牧业的投入,建立健全州、县、乡(镇)牧业综合服务体系,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草原防火和畜疫、草原病虫害防治工作,逐步改善牧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草场管理使用责任制,依法承包草场,实行谁承包、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严禁破坏植被,滥垦草原。”
  二十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并将该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加强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面向市场,优化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结构,积极扶持农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特色农牧业,实施科技兴农兴牧,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牧业综合效益,增加农牧民收入。”
  二十九、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增加对生态建设的投入,认真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建设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大项目。加强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严禁乱砍滥伐、盗伐林木,严禁在林地开垦耕地。”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
  删去该条第三款。
  三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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