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本条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首府设在同仁县隆务镇。”
三、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把黄南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殷实的自治州。”
四、在第五条中的“积极完成”一词前增加“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一句。
五、第六条中的“加速本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修改为“加速本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六、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并履行公民的义务。”
七、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八、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全州各族人民中进行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归国藏胞的合法权益。”
十、删去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