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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二)在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临街的阴阳台和窗外吊挂物品,影响市容观瞻的;
  (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的;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的;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七)占用道路、广场清洗车辆的;
  (八)未经批准,在城市内饲养家畜家禽的;
  (九)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破损残缺、色彩剥蚀、不洁的;
  (十)未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和粉饰,影响市容的:
  (十一)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增设门窗及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十二)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道路两侧商业门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经营的;
  (十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市容环境卫生未达到责任区责任要求的;
  (三)建设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
  (四)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五)建设工地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环境或者向外排放污水、泥浆的;
  (六)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的。
  第四十七条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未按规定密闭苫盖的,责令改正;沿途飞扬、泄漏、遗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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