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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和审核意见书。
  经审核,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专业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当按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
  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
  第十六条 雷电防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雷电防护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州、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施工进度进行的监督。
  在施工中需变更或修改雷电防护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按照原审核程序报审。
  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未经验收或虽经验收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在每年四至五月进行检测。
  凡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应当主动商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经常性维护工作,并指令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检查和技术处理,并接受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发(变)电设施,输电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防雷检测工作,由具备检测资质和资格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实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从事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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