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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防雷减灾实行安全评价制度。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防雷安全评价:
  (一)高层、孤立、雷电多发地带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石油、天然气、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
  (三)发(变)电设施,输电线路和其他相关设施;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广播电视、卫星接收等可能遭受雷击和静电灾害的设施;
  (四)建筑物及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防雷减灾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书结论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施工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 防雷减灾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所使用的气象资料,由有资格的气象机构提供经南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凡在本条例第八条所列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
  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
  第十三条 禁止安装、使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的防雷产品。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工程(包括防直雷击、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电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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