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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

  (三)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及其复制件”。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十一、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旅游区、星级饭店和重点旅游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有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核、验收。”
  (二)删除第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十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幼儿园、托儿所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其中,属事业单位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和事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故终止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报告原登记注册机关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第一款,修改为:“幼儿园、托儿所的园长、所长、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
  (四)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
  十三、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有办学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
  (四)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专业设置、教学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同时删除第四款。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开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开办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及教育机构自主制定并实施教学计划。”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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