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沙塘川流域:上下游分界线以双树的周家和董家(上游五条河流的汇集处)为界,上游宽六十米,下游宽八十米;
(三)哈拉直沟流域:上下游分界线以松德桥为界,上游宽五十米,下游宽七十米;
(四)红崖子沟流域:上下游分界线以桑士哥为界,上游宽五十米,下游宽七十米;
(五)水磨沟流域:上下游分界线以松多乡松多村(东岔、北岔两条沟道汇集处)为界,上游宽三十米,下游宽四十米。
国家和省、市(区)管理的河流,其行洪宽度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河道内其他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以工程为中心,内、外侧各十米,上游四十米、下游一百米;桥梁以上三十米、以下五十米。未修防洪堤的河道保护范围(两岸宽度)以五十年一遇洪水标准确定。
第三十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等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害水工程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水工程和防洪安全、妨碍河道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的涵洞、闸门;
(二)干扰或妨碍水行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非法侵占、砍伐或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吊销采砂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