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县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挖地点、范围、宽度、深度、路线进行采挖,不得擅自变更;
(二)按期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三)按期履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报批办证手续;
(四)随时清理开采后的弃料,保持底平、坡顺、无坑、无坨,符合河道整治要求,保证水流畅通。
第二十二条 准许进入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因违法干涉使经营者造成停工、停产损失的,由行为人赔偿经营者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准许进入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坚持开发与治理并重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洪护岸措施,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因采砂行为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采砂单位或个人赔偿全部损失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所在乡(镇)水利水保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
乡(镇)水利水保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缴育林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岸两侧的地段,禁止开垦、破坏植被等造成水土流失和开山采石、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向河道排污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之前,应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回体废弃物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应当协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在干涸的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第二十八条 县辖各流域河道的行洪宽度以其现状中心线为准,其行洪宽度为:
(一)马圈沟流域:上下游分界线以五峰乡七塔尔村(纳家、平峰、兴隆三条沟道汇集处)为界,上游宽三十米,下游宽四十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