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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按年度核发许可证制度。采砂单位或个人在办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生产的,采砂许可证应予废止。
  第十七条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预交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二千元至一万元。待采挖作业结束时,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无违反采砂规定的,退还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用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抵顶应交河道采砂管理费或作为河道整治赔偿金。如预交保证金不足以抵顶应交河道采砂管理费或河道整治实际赔偿费用时,追缴不足部分。
  第十八条 个人自建或维修房屋的非经营性采砂,凭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当地乡(镇)水利水保机构申请河道临时采砂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地点按批准的限量采挖。
  第十九条 准许进入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免缴河道采砂管理费:
  (一)驻军(警)部队因国防需要从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的;
  (二)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命令,为防汛抢险需要从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的;
  (三)公路养护和河道管理单位,因维护养护公路和疏浚整治河道需从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的;
  (四)河道管理单位和水文站,因整治河道、维修养护堤防和河道工程、维护养护水文测验设施和整治水文测验河段,需从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的;
  (五)勘测设计、地质钻探、文物考古等单位因在河道中作业需采挖砂石、取土的;
  (六)因抗灾、抢险等其他特殊原因需从河道采挖砂石、取土的;
  (七)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谎报、瞒报采砂情况,以欺骗手段免缴河道采砂管理费;已获准免缴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河道砂石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石、挖砂、淘金、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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