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间文艺,保护各种文物和名胜古迹,开展民族文物和民间文艺的挖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决定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保证对地方疾病预防系统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建立和完善农牧民健康保障制度,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本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重视少数民族医药研究工作,发掘少数民族医学遗产,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维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用药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各族群众广泛开展体育活动,特别是开展传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运动和群众喜爱的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场馆的建设与管理,保障自治县的文化、广播电视、体育事业经费逐年适当增加。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开放交流和合作,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与欺侮,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的民族乡和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藏族乡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