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调整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本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收、结余资金,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县的各项建设投资拨款等,除专用款项外,均由自治县按资金性质统筹安排使用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补助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减正常经费。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各项基金和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遇重大灾害或者企业事业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变更等使预算收入发生变化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补助。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由国家统一审批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需要从税收中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可以实行减免税政策。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报请上级国家机关通过实行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自治县享受上级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上级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地方金融部门适当放宽地方扶贫开发项目的贷款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对农村牧区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具有市场前景的养殖业、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第五章 自治县的各项社会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特点,积极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努力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全省教育总体规划以及本县的实际情况,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和办学形式。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强高中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远程教育和信息技术教育,重视学前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文盲,提高劳动技能,提倡和鼓励自学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