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以县镇规划为指导,以建设风景园林城镇为重点,用社会化、市场化手段多渠道融资,加快重点集镇建设,重视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发挥中心集镇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构建各具特色的经济体系。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积极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规范工资收入分配,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凡在自治县的各类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撒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上级国家机关在公开选拔国家公务员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采取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确定比例等特殊措施,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公务员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扶贫济困,敬老助残,兴办社会公益事业,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公民在受灾、养老、患病、生育、工伤、残疾、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环境保护与治理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加快脱贫致富,同时对生态脆弱、环境恶劣地区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村民,实行有计划地异地扶贫开发。
第三十七条 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自治县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其他行业和领域,实行公平竞争,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保护私人财产的相关制度,依法保护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