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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对自治县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有权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优势资源开发力度,发展水利电力、农畜产品加工,民族工艺品开发等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引导、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自然风光、名胜古迹、民俗风情等优势,加大对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业,逐步把旅游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育和壮大商贸物资流通业,加强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培育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和专业化市场,增强商贸物资流通业的辐射功能。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鼓励和扶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自治县区域内的企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对来本县投资、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和各项事业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治机关在国家规划指导下,根据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在本县兴办的各类企业和事业,提供各方面的支援,支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优先安排使用当地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员。尽量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投资安排上要有一定的额度直接用于属地的建设。对因开发建设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影响和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适合就地加工利用的,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当地安排资源转化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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