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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农牧区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牧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引导农牧民发展多种经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允许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行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保护基本农田。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藏、水流、森林、草原、土地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统一规划,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本地资源,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发本行政区域内属国家和地方管理的任何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农牧区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按照谁建、谁管、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个人兴建农村小型水利,加快水利产权制度改革。
  自治县内依法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草原,森林、土地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买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境内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大力营造防护林和用材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加强护林防火,搞好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宜林的荒山、荒坡、荒滩,植树造林,谁种谁有,可以依法转让,允许继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孟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有、集体林场、个体林地的管理,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在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引台机关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实行种草养畜、舍饲圈养,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原建设,实行草原禁牧和限牧,维护草原生态体系,积极鼓励集体,个人长期承包草场,谁承包、谁建设、谁使用,鼓励群众建设人工草场和饲料基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兽医科技队伍,搞好畜疫防治,建立完善防疫、饲养等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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