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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水利立县、农业稳县、工业强县、旅游富县、科教兴县、依法治县”的发展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活动。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撒拉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其他民族公民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撒拉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据法律规定,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和重大项目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的报告以及财政预算的重大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撒拉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撒拉族公民,同时配备适当数量的其他民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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