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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6月15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4年4月1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撒拉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有藏、回、汉等世居民族。
  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积石镇,清水、孟达、白庄、街子、查汗都斯乡和文都、尕楞、岗察、道帏藏族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积石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地方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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