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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四十九、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等文化事业,重视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文化队伍的综合素质,开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间文艺,保护各种文物和名胜古迹,开展民族文物和民间文艺的挖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五十、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同时增加了第三款、第四款的内容。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决定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保证对地方疾病预防系统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建立和完善农牧民健康保障制度,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本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重视少数民族医药研究工作,发掘少数民族医学遗产,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维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用药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五十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条,同时增加了第二款的内容,即:“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各族群众广泛开展体育活动,特别是开展传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运动和群众喜爱的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场馆的建设与管理,保障自治县的文化、广播电视、体育事业经费逐年适当增加。”
  五十二、第四十八条的内容并到第五十一条。
  五十三、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五十四、第五十条修改为第五十四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民族乡和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藏族乡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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