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强高中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远程教育和信息技术教育,重视学前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文盲,提高劳动技能,提倡和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办学和分散办学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鼓励公民或社会力量自愿捐资助学或依法兴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和支持民间办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牧业乡和居住分散、经济困难的山区,设立寄宿制学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积极措施,重视和加强撒拉族女子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藏族聚居地区的中小学,实行藏、汉双语教学。继续办好藏文中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教育援助项目,加强同发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在发达地区举办民族中学或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培养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报请上级国家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为少数民族考生创造更多的升学机会。”
四十五、第四十条的内容并到第四十三条。
四十六、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同时增加了第二款的内容,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智力投资,增加教育投入,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和公用经费逐步增长,逐步完善教育设施,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房舍、场地和设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利用上级财政设立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免费提供教科书,采取减免杂费、寄宿费、生活费等具体措施,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义务阶段的教育。”
四十七、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学水平,培养合格的师资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倡导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对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十八、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技知识,加强科学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开拓科技市场,搞好科技服务,鼓励科技创新,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信息网络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文展。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对成绩突出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