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宜林的荒山、荒坡、荒滩,植树造林,谁种谁有,可以依法转让,允许继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孟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有、集体林场、个体林地的管理,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在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
  二十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实行种草养畜、舍饲圈养,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原建设,实行草原禁牧和限牧,维护草原生态体系,积极鼓励集体、个人长期承包草场,谁承包、谁建设、谁使用,鼓励群众建设人工草场和饲料基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牧兽医科技队伍的建设,搞好畜疫防治,建立完善防疫、饲养等服务体系。”
  二十七、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同时删除了第二款的内容,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对自治县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有权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
  二十八、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合并为第二十七条,同时增加了第二款的内容。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优势资源开发力度,发展水利电力、农畜产品加工、民族工艺品开发等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引导、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自然风光、名胜古迹、民俗风情等优势,加大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业,逐步把旅游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十九、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育和壮大商贸物资流通业,加强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培育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和专业化市场,增强商贸物资流通业的辐射功能。”
  三十、删除了第二十八条的内容。
  三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鼓励和扶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自治县区域内的企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对来本县投资、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和各项事业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