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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二十、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托本地资源,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农牧业基础,加快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市场体系,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进程,实现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十一、删除了第十九条的内容。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交通、能源、通信、电力、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的,自治机关在确有困难、无力自筹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二十三、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同时增加了第二款的内容。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农牧区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牧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引导农牧民发展多种经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允许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行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保护基本农田。”
  二十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藏、水流、森林、草原、土地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统一规划,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本地资源,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发本行政区域内属国家和地方管理的任何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农牧区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按照谁建、谁管、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个人兴建农村小型水利,加快水利产权制度改革。
  自治县内依法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草原、森林、土地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买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境内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十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大力营造防护林和用材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加强护林防火,搞好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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