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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第六条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地方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七、第五条修改为第七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水利立县、农业稳县、工业强县、旅游富县、科教兴县、依法治县’的发展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八、第六条修改为第八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
  九、第七条修改为第五十一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开放交流和合作,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与欺侮,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十、第八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十一、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活动。”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即:“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和重大项目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即:“自治县的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的报告以及财政预算的重大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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