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县是撒拉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有藏、回、汉等世居民族。
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积石镇,清水、孟达、白庄、街子、查汗都斯乡和文都、尕楞、岗察、道帏藏族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积石镇。”
三、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增加“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内容,列为第四条。
五、第三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条合并修改为第十条,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撒拉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其他民族公民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撒拉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据法律规定,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六、第四条修改为第五条、第六条。第五条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
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