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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一)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
  (二)项目具备必需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

第三章 促进措施与服务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结合省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产业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应通过下列形式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指导和服务:
  (一)编制、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创新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编制、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南;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向企业提供全国和全省有关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资源、科技条件以及其他与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的科技和政策信息,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合作;
  (四)推进各种规模和性质的企业开展广泛的技术经济合作;
  (五)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
  (六)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介组织建设;
  (七)与有关部门认定、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高;
  (八)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资助、监管、鉴定或验收;
  (九)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指导或服务。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执行情况逐年适度增加,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可视财力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予以支持。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鼓励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技术标准制定、认证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七条 需要技术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的企业,根据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创新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省人民政府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组织科技、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项目补助。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的商业、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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