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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以申请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的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接受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的技术创新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知识产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省人民政府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与企业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归企业所有。
  第十条 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企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掌握的企业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依照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列入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的技术创新规划:
  (一)显著提高行业技术水平的行业共性、关键、系统集成技术;
  (二)显著提高生产效率、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
  (三)显著节约资源的资源开发、替代、利用技术;
  (四)显著减轻环境污染的生产、废弃物排放或者污染治理技术;
  (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或者可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新技术;
  (六)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技术;
  (七)能显著提高就业水平或者生活质量的新服务;
  (八)在以上领域内能形成新的国家或者国际技术标准;
  (九)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等有较大影响的技术。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的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工商登记注册;
  (二)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
  (三)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
  企业在申请时有向主管部门如实告知上述条件的义务,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或文件。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技术创新项目申请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资助时,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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