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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30日

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提供新产品、新装备或者新服务,进而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促进企业以各种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经费投入、研究开发、科技人力资源开发、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企业及个人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企业接受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技术创新项目,应当接受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其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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