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禾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是
环境保护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领导“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具体要求。省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十五”规划完成情况和“十一五”规划的制定,以人为本,把环保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全面协调发展的宏观决策机制和环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四、依法行政,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力度
环境保护工作要从源头抓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全省坚决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和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在新建和引进项目工作中,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限期治理整顿污染严重的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改造,改造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要坚决关闭。对那些有环保设施而不正常运转和偷排直排的企业或单位,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增加环保投入,不断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监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环保投入,切实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省本级及地方财政应对环保执法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和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监测、主要河流市界断面自动监控、设区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体系、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资金给予优先和必要的保障。省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保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六、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视察或检查,听取和反映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监督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本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