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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今年2月至9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是求真务实的,执法检查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我省目前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实在的分析,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执法手段与经济、技术、行政手段相结合,把污染防治同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宏观调控相结合,使全省环保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固体废弃物处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水污染在局部区域还呈现恶化的趋势。为了全面提高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保障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特作决议如下: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执政理念的一个新飞跃,不仅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今后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战略思想。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严格的法律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环保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各级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进行环保法制知识的教育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环保工作,增强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宣传环保知识,普及环保法律法规,监督典型违法案件,形成人人关心环保、投身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省环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下大决心完善治理工作方案,限期解决一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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