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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5月26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病人员戒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四条修改为:“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卫生、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强制戒毒所由市、区、县公安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强制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四、第六条修改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四)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五)正在接受单位或医院集中戒毒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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