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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国道、省道或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上接道的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接道费。
  第二十六条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夹公路形成的场镇,一时不能改造的,应加强集市管理,划行归市,不应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公路渡口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
  (二)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垃圾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以及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三)禁止低于规定时速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乱停车辆,占道行驶,摆摊设点、上下乘客;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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