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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三)跨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三)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20棵以上的(砍伐19棵以下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二)、(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四条 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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