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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7日)修改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国土、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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