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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删去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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