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章标题“供水企业资质和供水水质”修改为“供水企业和供水水质”。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四、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删去第四十五条中“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资质批准机关同意,可以吊销供水企业的资质证书”一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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