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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2004修正)

  第四十九条 职工因农业机械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办法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农用运输机械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设施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农业机械检测设施和非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一)无证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业机械的;
  (五)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
  (七)在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至6个月: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的;
  (二)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三)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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