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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2004修正)

  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应随机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操作员应随机携带操作证、准用证;
  (二)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或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准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作业机械。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保养,达到良好技术状态。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时,必须有防火设施;
  (二)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从事农田作业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条件;
  (四)拖拉机除驾驶室内按行驶证规定载人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乘坐人员;
  (五)拖拉机拖带挂车或牵引(悬挂)农机具时,必须与其动力匹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
  (六)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戴手套、栓围腰、穿裙子。女工必须戴防护帽,发辫不得外露;
  (七)从事植保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伤口未愈人员、哺乳妇女、孕妇不得参加植保作业;
  (八)在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第三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管辖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其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农业机械事故的具体划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负责现场勘查、处理和责任认定。
  农业机械重大事故的处理,市、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派员指导,处理结果应报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备案。
  农业机械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事故,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
  农用运输车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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