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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2004修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宣传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村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或农民技术人员及其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和配备的农民技术员在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和省编制管理规定核定,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对缺编人员应及时补充到位。
  第十五条 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第十六条 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中专农业学校可以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招收在岗农业技术员,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招聘人员,应选聘具有农民助理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
  村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具有农民技术员以上的职称。
  第十七条 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应按规定给予评定技术职称。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和接受专业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需参加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成绩作为评聘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具备必备的仪器设备、服务设施和培训场所等。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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